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春季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院代码:13863
五、学院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21号
六、上学地点:第一学年在天津职业大学志成道校区就读,第二学年转入建昌道21号主校区就读。
七、学院基本概况:
学院现办学规模7000余人,占地面积220亩,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有各类实验室67个、实习基地20个,图书馆藏书30余万册。学院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专任教师240人,副教授以上职称132人,有46名教师具有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网络工程师等职业资格,中国工程院院士、隧道及地下工程专家王梦恕教授受聘为我院顾问、客座教授。
学院建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铁路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培训中心、教育部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培训中心,是教育部、信息产业部、建设部确定的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领域和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铁道部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铁道部铁路机车司机培训基地。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院成立了由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了由纪委书记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按照学院《招生录取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按照市教委下达我院的2007年春季招生专业、招生计划面向全市公布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费标准:5000-5500元/年、生,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天津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07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体检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我院各专业的外语教学,均采用英语教学。
第十五条 铁道机车车辆专业只招收男生、要求矫正视力5.0以上;铁道通信信号专业要求非色盲、矫正视力5.0以上。
第十六条 被我院录取的考生,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依据《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奖、贷、勤、补、减”政策,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07年春季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春季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